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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金融暨財富管理業務—台灣
在CRS中,積極實體(通常是貿易實體)為“積極非金融機構實體”。只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方可視為積極非金融機構實體:
自動交換資訊(簡稱“AEOI”)是國家/地區政府為於更大範圍內有效防止逃漏稅行為而採取的應對措施,具體是指CRS參與國家/地區的稅捐稽徵機關之間自動交換稅務居住者資訊的流程。
指對實體具控制權之自然人。若為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之帳戶持有人,金融機構須辨識具控制權之人。於信託或其他法律安排,所稱具控制權之人指委託人、受託人、信託監察人、受益人、其他對該信託行使最終有效控制權之自然人,或具相當或類似地位之人。
若個人為對實體具控制權之人,請填寫「自我證明表格 – 具控制權之人 (CRS-CP)」。
共同申報準則(簡稱“CRS”)是適用于金融機構的全球性資訊收集及申報要求,旨在協助防止逃漏稅,維護稅制完整。
CRS規定,我們必須確定您的“稅務居住者身分之國家/地區”(通常是您有義務繳納所得稅或公司稅的國家/地區),如有稅務居住者身分之國家/地區或納稅地不同於開戶所在地的客戶,則須將其相關資訊報告國家/地區稅捐稽徵機關。相關資訊或由多個國家/地區稅捐稽徵機關共用。
根據CRS規定,任何不屬於積極非金融機構實體的非金融機構實體均屬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
一個非金融機構實體於上一歷年或其他適用報告期間的收益總額中,消極收益超過50%,或該非金融機構實體在上述歷年或期間所持有的資產中,產生消極收益或持有以產生消極收益用途者超過50%,則該非金融機構實體被視為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
就CRS而言,通常認為消極收益*包括收益總額中的以下部分:
*對於經常進行金融資產交易的非金融機構實體,消極收益不包括該非金融機構實體作為金融資產交易商在正常業務過程中進行交易而產生的任何收益。
根據CRS,已填妥的自我證明表可用以確認您的稅務居住者身分之國家/地區。滙豐共有三種自我證明表格,分別供個人、實體以及具控制權之人使用。某些類別的實體除了要向滙豐提交實體自我證明表格以外,也需提交具控制權之人的自我證明表。此要求在實體自我證明表及具控制權之人自我證明表格上均有說明。
您的稅務居住者身分之國家/地區即為您擁有居民身份或進行稅務登記的國家/地區。各國家/地區對如何定義稅務居住者身分之國家/地區有各自的規則。有關稅務居住者身分之國家/地區的更多資訊,請諮詢您的稅務顧問或瀏覽OECD CRS的稅務居住者身分之國家/地區網站(英文)或財政部網站。
所稱稅務識別碼,指各國基於執行稅法之目的,辨識個人或實體之編號或具相當功能之辨識碼。
OECD網站發布多數承諾按CRS執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國家/地區之稅務識別碼資訊並持續更新,可自OECD CRS 網站查詢。
如帳戶持有人為本地稅務居住者,應填列稅務識別碼邏輯如下:
部份國家/地區並無編配稅務識別碼,但是這些國家/地區通常使用其他具同等辨識功能之號碼,例如:社會安全碼/保險號碼、公民/個人身分編號及居民登記號碼。
本網頁最近更新於202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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