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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彙表

個人金融暨財富管理業務—台灣

積極非金融機構實體

在CRS中,積極實體(通常是貿易實體)為“積極非金融機構實體”。只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方可視為積極非金融機構實體:

  • 於前一會計年度之股利、利息、租金、權利金、金融資產交易增益、貨幣匯兌增益或其他非積極營業活動產生收入之合計數未達收入總額百分之五十,且於該期間內持有用於取得該非積極營業活動收入之資產,未達其資產總額百分之五十。
  • 所發行股票於經認可證券市場經常性交易者或其關係實體。
  • 政府實體、國際組織、中央銀行,或由政府實體、國際組織或中央銀行完全持有之實體。
  • 主要活動係持有子公司已發行股票或對其提供融資及服務,且該子公司係從事金融機構業務以外之交易或商業行為。但不包括其功能為投資基金或其他基於投資目的以收購或挹資方式持有公司股權作為資本資產之投資工具。
  • 組織設立未滿二十四個月且未曾營運者,為從事金融機構以外業務所需資產投入資本。
  • 前五年非屬金融機構,且正進行清算或重整程序以繼續營運或進行非屬金融機構之業務。
  • 主要活動係與其關係實體或為其關係實體從事融資或避險交易,且未對非關係實體提供融資或避險服務。前述關係實體以主要從事金融機構以外業務者為限。
  • 符合下列條件之其他非金融機構實體:
    • 專為宗教、公益、科學、藝術、文化、運動或教育之目的而於其所在國家或地區設立及營運者;或於其所在國家或地區設立及營運,且為專業組織、企業聯盟、商會、工會組織、農業或園藝組織、公民聯盟或專為促進社會福利之組織。
    • 於其所在國家或地區免納所得稅者。
    • 股東或成員對其所得或資產不得主張所有權或受益權。
    • 依其所在國家或地區適用之法律或其設立文件規定,除為執行慈善活動,或為給付合理勞務報酬或財產公平市價之價金外,不得分配所得或資產或贈與利益予私人或非慈善性質實體。
    • 依其所在國家或地區適用之法律或其設立文件規定,清算或解散時應將賸餘財產分配與政府實體或其他非營利組織,或歸屬其所在國家或地區之各級政府。

自動交換資訊

自動交換資訊(簡稱“AEOI”)是國家/地區政府為於更大範圍內有效防止逃漏稅行為而採取的應對措施,具體是指CRS參與國家/地區的稅捐稽徵機關之間自動交換稅務居住者資訊的流程。

具控制權之人

指對實體具控制權之自然人。若為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之帳戶持有人,金融機構須辨識具控制權之人。於信託或其他法律安排,所稱具控制權之人指委託人、受託人、信託監察人、受益人、其他對該信託行使最終有效控制權之自然人,或具相當或類似地位之人。

若個人為對實體具控制權之人,請填寫「自我證明表格 – 具控制權之人 (CRS-CP)」。

共同申報準則

共同申報準則(簡稱“CRS”)是適用于金融機構的全球性資訊收集及申報要求,旨在協助防止逃漏稅,維護稅制完整。

CRS規定,我們必須確定您的“稅務居住者身分之國家/地區”(通常是您有義務繳納所得稅或公司稅的國家/地區),如有稅務居住者身分之國家/地區或納稅地不同於開戶所在地的客戶,則須將其相關資訊報告國家/地區稅捐稽徵機關。相關資訊或由多個國家/地區稅捐稽徵機關共用。

實體

CRS將實體定義為法人或法律安排,例如公司、組織、合夥企業、信託基金或基金會。因此,實體包括任何持有滙豐商業帳戶、產品或使用滙豐服務的客戶。

FATCA

《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簡稱“FATCA”)是美國政府為加強資訊申報、防止逃漏稅行為而推出的法案。詳情請參閱此網站的FATCA專欄

個人

個人是指持有滙豐個人帳戶或產品的客戶。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簡稱“OECD”)共有34個成員國,外加歐盟委員會以及巴西、中國、印度、印尼及南非等關鍵夥伴。

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

根據CRS規定,任何不屬於積極非金融機構實體的非金融機構實體均屬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

一個非金融機構實體於上一歷年或其他適用報告期間的收益總額中,消極收益超過50%,或該非金融機構實體在上述歷年或期間所持有的資產中,產生消極收益或持有以產生消極收益用途者超過50%,則該非金融機構實體被視為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

消極收益

就CRS而言,通常認為消極收益*包括收益總額中的以下部分:

  • 股息;
  • 利息;
  • 等同利息收入;
  • 租金及使用費(至少部分由該非金融機構實體的雇員通過主動業務活動獲得的租金及使用費除外);
  • 年費;
  • 產生上述消極收益的金融資產於出售或交換時所得收益減去虧損後的盈餘;
  • 任何金融資產交易(包括期貨、遠期合約、選擇權及類似交易)所得收益減去虧損後的盈餘;
  • 外匯收益減去虧損後的盈餘;
  • 交換淨收益;
  • 現金價值保險合約下獲得的金額。

*對於經常進行金融資產交易的非金融機構實體,消極收益不包括該非金融機構實體作為金融資產交易商在正常業務過程中進行交易而產生的任何收益。

關係實體

若兩家實體中任何一家對另一家有控制權,或兩家實體受到共同控制,則兩者互為“關係實體”。就此而言,控制權是指直接或間接持有實體50%以上的投票權或價值。

自我證明表

根據CRS,已填妥的自我證明表可用以確認您的稅務居住者身分之國家/地區。滙豐共有三種自我證明表格,分別供個人、實體以及具控制權之人使用。某些類別的實體除了要向滙豐提交實體自我證明表格以外,也需提交具控制權之人的自我證明表。此要求在實體自我證明表及具控制權之人自我證明表格上均有說明。

高階管理人員

如果沒有任何自然人因所有權權益而對實體有控制權,可將該實體的高階管理人員視為具控制權之人。

公司的高階管理人員是對該實體的管理事宜具有控制權的人士。

稅務居住者身分之國家/地區

您的稅務居住者身分之國家/地區即為您擁有居民身份或進行稅務登記的國家/地區。各國家/地區對如何定義稅務居住者身分之國家/地區有各自的規則。有關稅務居住者身分之國家/地區的更多資訊,請諮詢您的稅務顧問或瀏覽OECD CRS的稅務居住者身分之國家/地區網站(英文)或財政部網站

稅務識別碼或具相當功能之辨識碼

所稱稅務識別碼,指各國基於執行稅法之目的,辨識個人或實體之編號或具相當功能之辨識碼。

OECD網站發布多數承諾按CRS執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國家/地區之稅務識別碼資訊並持續更新,可自OECD CRS 網站查詢。

如帳戶持有人為本地稅務居住者,應填列稅務識別碼邏輯如下:

  1. 具身分證字號者為身分證字號 (1碼字母+9碼數字,由內政部戶政司編配,如A123456789)。
  2. 具統一證號者為統一證號 (2碼字母+8碼數字,由內政部移民署編配,如AB12345678)。
  3. 個人無身分證字號或統一證號者,以現行稅務識別碼(大陸地區人民為9+西元出生年後2碼及出生月日4碼;其餘情形為西元出生年月日8碼+護照顯示英文姓名前2字母2碼)方式編配。

部份國家/地區並無編配稅務識別碼,但是這些國家/地區通常使用其他具同等辨識功能之號碼,例如:社會安全碼/保險號碼、公民/個人身分編號及居民登記號碼。

本網頁最近更新於2023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