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申報準則概覽
工商金融—台灣
為協助防止逃漏稅及維護稅制完整,全球各地政府推出適用於金融機構應蒐集及申報有關帳戶持有人特定資訊之相關規定,統稱為「共同申報準則」(簡稱「CRS」)。我們將協助您了解此準則對您的影響。
為與上述國際標準接軌,財政部發布「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及其他相關之函釋及規範(以下統稱「作業辦法」)。依照作業辦法規定,我們須進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交換盡職審查來辨識您的“稅務居住者身分之國家/地區" (這通常為您有義務繳納所得稅之國家/地區)。我們將依據目前已持有或要求您提供額外的資訊作出辨識。
若您的稅務居住者身分之國家/地區係位於其他國家/地區,本行可能會將您的帳戶相關資訊提供予本地稅捐稽徵機關。經由政府間協定進行稅務目的金融帳戶資訊交換,轉交予您稅務居住國家/地區之稅捐稽徵機關。
另,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簡稱「OECD」)已制訂CRS相關規則,供參與 CRS 之國家/地區政府參考,並公佈於OECD CRS 網站。
您需要採取的行動
為符合CRS要求確認您的稅務居住者身分之國家/地區,我們需請您填寫適用的自我證明表格並交回您的客戶關係經理。CRS自我證明表格如下,請閱讀其補充說明,選擇適合您的表格填寫。
- 供實體使用的CRS自我證明表格(CRS-E) (622KB, PDF) :如您是滙豐法人客戶(包含所有公司、信託、合夥及基金會),請使用此表格確認公司的CRS相關資訊。
- 供具控制權之人使用的CRS自我證明表格(CRS-CP) (692KB, PDF) : 此表格供特定實體具控制權之人使用。此類實體在CRS下稱為“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包括使用滙豐銀行服務之部份信託基金、基金會以及部分受管理投資實體且非位於應申報國家/地區或參與國家/地區。此表格由(通過所有權或其他方式)具控制此類實體的人士填寫。在部分情況下,具控制權之人可指該實體之高階管理人員。
在某些情況下,我們可能需要向您要求其他證明文件,用以核實自我證明表格內之資訊。
若您與滙豐有多重關係,您將可能收到多個關於您帳戶資訊之請求,懇請您回覆所有信件要求。在此感謝您的幫忙和協助。 如對上述名詞或說明有任何疑問或不確定是否適用,您亦可參考隨附的詞彙表 。
查詢方式
如您對您的稅務居住者身分之國家/地區有任何疑問,請諮詢專業稅務顧問,滙豐無法提供任何稅務建議。您亦可瀏覽OECD CRS網站 (英文)或者財政部網站瞭解相關資訊。
本網頁最近更新於2024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