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彙表
工商金融—澳門
主動實體
expanded根據CRS規定,主動實體(通常是貿易實體)為「主動非財務實體」。符合以下任何條件,方可列為主動非財務實體:
- 該非財務實體在該年的對上一個公曆年或其他適當申報期的總收入中,少於50%屬被動收入,且該非財務實體在該公曆年或該申報期内持有的資產中,少於50%屬產生被動收入的資產,或屬為產生被動收入而持有的資產;
- 該非財務實體的股票,或該實體的有關連實體的股票,在某具規模證券市場中被經常買賣;
- 該非財務實體是政府實體、國際組織、中央銀行或由上述的一個或多於一個實體全權擁有的實體;
- 該非財務實體的80%或以上的活動為持有一間或多於一間從事財務機構業務以外的交易或業務的附屬公司的全部或部分已發行股份,或向該等附屬公司提供資金及服務(但如該實體實際發揮或表現出投資基金的作用,如私人股權基金、創業資本基金、槓桿式收購基金,或以上述活動為目標的投資工具:購買或資助任何公司,然後為投資目的,持有該等公司的權益作爲資本資產,則不屬此列);
- 該非金融實體尚無亦未曾經營任何業務,但正以經營非財務機構業務為目的進行資產投資(前提條件是該非財務實體成立為法團、成立或組成當日起計,仍未滿24個月);
- 該非財務實體在過去五年並非財務機構,且正對資產進行清盤或出於繼續或重新開始經營財務機構業務以外的業務的意圖,而進行重組;
- 該非財務實體主要與該實體的屬並非財務機構的有關連實體進行融資及對沖交易,或為該等有關連實體進行此類交易,而不向任何非其有關連實體的任何實體,提供融資或對沖服務(前提條件是任何此類有關連實體所屬的集團必須主要從事財務機構業務以外的業務);或
- 該非財務實體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 於居留司法管轄區成立和營運,並僅為宗教、慈善、科學、藝術、文化、體育或教育事業服務;或於居留司法管轄區成立和營運,並且是一家專業組織、商業協會、縂商會、勞工組織、農業或園藝組織、文化協會,或專為促進社會福利而營運的組織;
- 於居留司法管轄區獲豁免,而無需繳付入息稅;
- 並無股東或成員對該實體的收入或資產擁有所有權權益或實益權益;
- 居留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或該實體的成立文件不允許該非金融實體將任何收入或資產分配予或用以服務私人或非慈善實體(除非為該實體進行慈善活動所需,或用以支付已提供的服務的合理補償的,或用於支付該非金融實體所購物業的公平市值);及
- 居留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或該非財務實體的成立文件規定該非金融實體在清盤或解散時,必須將所有資產分配予某政府實體或其他非牟利組織,或須交還予該司法管轄區的政府或該政府的政治分部。
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
expanded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簡稱「AEOI」)是各國政府為於更大範圍內有效打擊逃稅行為而採取的措施,具體指CRS參與稅務管轄區的稅務機關之間自動交換稅務居民資料的流程。
控權人
expanded若實體為法人,控權人指對實體行使控制性權益(簡稱「控制權」)的自然人。
控制權取決於實體的法律架構。對實體的控制權可透過直接或間接擁有權行使,或若不存在該(等)人士,則由任何自然人(例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對實體的管理行使控制權。
對公司而言,控權人包括直接或間接持有實體(作為實益擁有人)超過25%股份或投票權的任何自然人。在某些國家,這個比率可能較低。
對合夥及類似的安排而言,控權人的意思與反洗錢規例的「實益擁有人」一樣,是指透過直接或間接擁有合夥的資金或利潤或合夥的投票權,從而行使控制權的任何自然人,或對合夥或類似安排的管理行使控制權的自然人。
對信託(及等同信託的實體)而言,控權人是指該信託的授予人、受託人、保護人(如有)、受益人或某類別受益人的成員的個人,以及任何最終有效控制該信託的自然人。
CRS
expanded共同匯報標準(簡稱「CRS」)是適用於金融機構的全球性資料收集及申報要求,旨在協助打擊逃稅,維護稅制完整。
根據CRS規定,我們必須確定您的「稅務居住地」(通常是您有義務繳納薪俸稅或利得稅的國家/地區),如有稅務居住地或納稅地有別於賬戶所在地的客戶,或需將其相關資料報告國家/地區稅務機關。這些資料將會被傳送給其他國家/地區的稅務機關。
實體
expandedCRS將實體定義為法人或法律安排,例如公司、組織、合夥、信託或基金。因此,實體包括任何持有滙豐商業賬戶、產品或使用滙豐服務的客戶,但不包括獨資商號。根據CRS規定,獨資商號被視為個人。
被動實體
expanded根據CRS規定,任何不屬於主動非財務實體的非財務實體均屬被動非財務實體。
如某非財務實體在該年的對上一個公曆年或其他適當申報期的總收入中,超過50% 屬被動收入,或該非財務實體在該公曆年或該申報期内持有的資產中,超過50%屬產生被動收入或屬為產生被動收入而持有的資產,則該非財務實體被視為被動非財務實體。
被動收入
expanded就CRS而言,通常認為被動收益*包括總收入中的以下部分:
- 股息;
- 利息;
- 等同利息的收入;
- 租金及特許權使用費(但非財務實體的僱員積極經營業務(至少積極經營部分業務)所得的租金及特許權使用費除外);
- 年金;
- 產生上述任何一種被動收入的財務資產於買賣或交換時所得盈利減去虧損所得之數;
- 從任何財務資產交易(包括期貨、遠期、期權及相類交易)所得的盈利,減去虧損所得之數;
- 外匯盈利減去外匯虧損所得之數;
- 從掉期所得的淨收入;或
- 根據現金值保險合約而收取的款項。
*對於經常進行財務資產交易的非財務實體,被動收入不包括該非財務實體作為財務資產交易商在正常業務過程中進行交易而產生的任何收益。
關連實體
expanded若兩家實體中任何一家對另一家有控制權,或兩家實體共同受同一人控制,則兩者互為「關聯實體」。就此而言,控制權是指直接或間接持有實體50%以上的表決權及50% 以上的股份的價值。
自證證明
expanded根據CRS,已填妥的自證證明表格可用以確認您的稅務居住地。滙豐共有三種自證證明表格,分別提供予個人(包括獨資經營商號)、實體以及控權人使用。某些類別的實體除需要向滙豐提交實體的自證證明表格以外,亦需提交控權人的自證證明表格。此要求在實體及控權人的自證證明表格上均有説明。
本網頁最近更新於2016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