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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金融—香港
根据CRS规定,主动实体(通常是贸易实体)为「主动非财务实体」。符合以下任何条件,方可列为主动非财务实体:
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简称「AEOI」)是各国政府为于更大范围内有效打击逃税行为而采取的措施,具体指CRS参与国家/税务管辖区的税务机构之间自动交换税务居民资料的流程。
若实体为法人,控权人指对实体行使控制性权益(简称「控制权」)的自然人。
控制权取决于实体的法律架构。对实体的控制权可透过直接或间接拥有权行使,或若不存在该(等)人士,则由任何自然人(例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实体的管理行使控制权。
对公司而言,控权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实体(作为实益拥有人)超过25%股份或投票权的任何自然人。在某些国家/税务管辖区,这个比率可能更低。
对合伙及类似的安排而言,控权人的意思与打击洗钱规例中的「实益拥有人」一样,是指透过直接或间接拥有合伙的资金或利润或合伙的投票权,从而行使控制权的任何自然人,或对合伙或类似安排的管理行使控制权的自然人。
对信托(及等同信托的实体)而言,控权人是指该信托的授予人、受托人、保护人(如有)、受益人或某类别受益人的成员的个人,以及任何最终有效控制该信托的自然人。
共同汇报标准(简称「CRS」)是适用于金融机构的全球性资料收集及申报要求,旨在协助打击逃税,维护税制完整。
根据CRS规定,我们必须确定您的「税务居住地」(通常是您有义务缴纳薪俸税或利得税的国家/税务管辖区),如有税务居住地或纳税地有别于账户所在地的客户,或需将其相关资料报告国家/税务管辖区税务机构。这些资料将会被传送给其他国家/税务管辖区的税务机构。
CRS将实体定义为法人或法律安排,例如公司、组织、合伙、信托或基金。因此,实体包括任何持有汇丰商业账户、产品或使用汇丰服务的客户,但不包括独资商户。根据CRS规定,独资商号被视为个人。
根据CRS规定,被动非财务实体指任何﹕(i) 不属主动非财务实体的非财务实体;及(ii) 位于非参与国家/税务管辖区并由另一金融机构管理的投资实体。
如某非财务实体在该年的对上一个公历年或其他适当申报期的总收入中,超过50% 属被动收入,或该非财务实体在该公历年或该申报期内持有的资产中,超过50%属产生被动收入或属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的资产,则该非财务实体被视为被动非财务实体。
就CRS而言,通常认为被动收入*包括总收入中的以下部分:
*对于经常进行金融资产交易的非财务实体,被动收入不包括该非财务实体作为金融资产交易商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进行交易而产生的任何收入。
若两家实体中任何一家对另一家有控制权,或两家实体共同受同一人控制,则两者互为「有关连实体」。就此而言,控制权是指直接或间接持有实体50%以上的表决权及50%以上的股份的价值。
根据CRS,已填妥的自我证明表格可用以确认您的税务居住地。汇丰共有三种自我证明表格,分别提供予个人(包括独资经营商号)、实体以及控权人使用。某些类别的实体除需要向汇丰提交实体的自我证明表格以外,亦需提交控权人的自我证明表格。此要求在实体及控权人的自我证明表格上均有说明。
您的税务居住地即为您拥有居民身分或进行税务登记的国家/税务管辖区。各国家/税务管辖区对如何定义税务居住地有各自的规则。有关税务居住地的更多资讯,请咨询您的税务顾问或浏览经合组织CRS网站的 税务居住地专栏(只提供英文版本)。
(本网页最近更新于202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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