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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的词汇表

工商金融—香港

主动非财务实体

根据CRS规定,主动实体(通常是贸易实体)为「主动非财务实体」。符合以下任何条件,方可列为主动非财务实体:

  • 该非财务实体在该年的对上一个公历年或其他适当申报期的总收入中,少于50%属被动收入,且该非财务实体在该公历年或该申报期内持有的资产中,少于50%属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或属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的资产;
  • 该非财务实体的股票,或该实体的有关连实体的股票,在某具规模证券市场中被经常买卖;
  • 该非财务实体是政府实体、国际组织、中央银行或由上述的一个或多于一个实体全权拥有的实体;
  • 该非财务实体的80%或以上的活动为持有一間或多於一間从事金融机构业务以外的交易或业务的附属公司的全部或部分已发行股份,或向该等附属公司提供资金及服务(但如该实体实际发挥或表现出投资基金的作用,如私人股权基金、创业资本基金、杠杆式收购基金,或以上述活动为目标的投资工具:购买或资助任何公司,然后为投资目的,持有该等公司的权益作为资本资产,则不属此列);
  • 该非财务实体尚无亦未曾经营任何业务,但正以经营非金融机构业务为目的进行资产投资(前提条件是该非财务实体成立为法团、成立或组成当日起计,仍未满24个月);
  • 该非财务实体在过去五年并非金融机构,且正对资产进行清盘或出於继续或重新开始经营金融机构业务以外的业务的意图,而进行重组;
  • 该非财务实体主要与该实体的属并非金融机构的有关连实体进行融资及对冲交易,或为该等有关连实体进行此类交易,而不向任何非其有关连实体的任何实体,提供融资或对冲服务(前提条件是任何此类有关连实体所属的集团必须主要从事金融机构业务以外的业务);或
  • 该非财务实体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 于国家/税务管辖区成立和营运,并仅为宗教、慈善、科学、艺术、文化、体育或教育事业服务;或于国家/税务管辖区成立和营运,并且是一家专业组织、商业协会、总商会、劳工组织、农业或园艺组织、文化协会,或专为促进社会福利而营运的组织;
    • 于国家/税务管辖区获豁免, 而无需缴付入息税;
    • 并无股东或成员对该实体的收入或资产拥有所有权权益或实益权益;
    • 国家/税务管辖区的适用法律或该实体的成立文件不允许该非财务实体将任何收入或资产分配予或用以服务私人或非慈善实体(除非为该实体进行慈善活动所需,或用以支付已提供的服务的合理补偿的,或用于支付该非财务实体所购物业的公平市值);及
    • 国家/税务管辖区的适用法律或该非财务实体的成立文件规定该非财务实体在清盘或解散时,必须将所有资产分配予某政府实体或其他非牟利组织,或须交还予该国家/税务管辖区的政府或该政府的政治分部。

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

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简称「AEOI」)是各国政府为于更大范围内有效打击逃税行为而采取的措施,具体指CRS参与国家/税务管辖区的税务机构之间自动交换税务居民资料的流程。

控权人

若实体为法人,控权人指对实体行使控制性权益(简称「控制权」)的自然人。

控制权取决于实体的法律架构。对实体的控制权可透过直接或间接拥有权行使,或若不存在该(等)人士,则由任何自然人(例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实体的管理行使控制权。

对公司而言,控权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实体(作为实益拥有人)超过25%股份或投票权的任何自然人。在某些国家/税务管辖区,这个比率可能更低。

对合伙及类似的安排而言,控权人的意思与打击洗钱规例中的「实益拥有人」一样,是指透过直接或间接拥有合伙的资金或利润或合伙的投票权,从而行使控制权的任何自然人,或对合伙或类似安排的管理行使控制权的自然人。

对信托(及等同信托的实体)而言,控权人是指该信托的授予人、受托人、保护人(如有)、受益人或某类别受益人的成员的个人,以及任何最终有效控制该信托的自然人。

CRS

共同汇报标准(简称「CRS」)是适用于金融机构的全球性资料收集及申报要求,旨在协助打击逃税,维护税制完整。

根据CRS规定,我们必须确定您的「税务居住地」(通常是您有义务缴纳薪俸税或利得税的国家/税务管辖区),如有税务居住地或纳税地有别于账户所在地的客户,或需将其相关资料报告国家/税务管辖区税务机构。这些资料将会被传送给其他国家/税务管辖区的税务机构。

实体

CRS将实体定义为法人或法律安排,例如公司、组织、合伙、信托或基金。因此,实体包括任何持有汇丰商业账户、产品或使用汇丰服务的客户,但不包括独资商户。根据CRS规定,独资商号被视为个人。

FATCA

《外国账户税务合规法案》(简称「FATCA」)是美国政府为加强资料申报、打击逃税行为而推出的法案。详情请参阅此网站的FATCA专页

个人

个人是指持有汇丰个人账户或产品的客户。根据CRS规定,个人也包括独资商号。

经合组织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共有34个成员国,外加欧洲委员会以及巴西、中国、印度、印尼及南非等关键伙伴。

被动非财务实体

根据CRS规定,被动非财务实体指任何﹕(i) 不属主动非财务实体的非财务实体;及(ii) 位于非参与国家/税务管辖区并由另一金融机构管理的投资实体。

如某非财务实体在该年的对上一个公历年或其他适当申报期的总收入中,超过50% 属被动收入,或该非财务实体在该公历年或该申报期内持有的资产中,超过50%属产生被动收入或属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的资产,则该非财务实体被视为被动非财务实体。

被动收入

就CRS而言,通常认为被动收入*包括总收入中的以下部分:

  • 股息;
  • 利息;
  • 等同利息收入;
  • 租金及特许权使用费(但非财务实体的雇员积极经营业务(至少积极经营部分业务)所得的租金及特许权使用费除外);
  • 年金;
  • 产生上述任何一种被动收入的金融资产于买卖或交换时所得盈利减去亏损所得之数;
  • 从任何金融资产交易(包括期货、远期、期权及相类交易)所得的盈利,减去亏损所得之数;
  • 外汇盈利减去外汇亏损所得之数;
  • 从掉期所得的净收入;或
  • 根据现金值保险合约而收取的款项。

*对于经常进行金融资产交易的非财务实体,被动收入不包括该非财务实体作为金融资产交易商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进行交易而产生的任何收入。

有关连实体

若两家实体中任何一家对另一家有控制权,或两家实体共同受同一人控制,则两者互为「有关连实体」。就此而言,控制权是指直接或间接持有实体50%以上的表决权及50%以上的股份的价值。

自我证明表格

根据CRS,已填妥的自我证明表格可用以确认您的税务居住地。汇丰共有三种自我证明表格,分别提供予个人(包括独资经营商号)、实体以及控权人使用。某些类别的实体除需要向汇丰提交实体的自我证明表格以外,亦需提交控权人的自我证明表格。此要求在实体及控权人的自我证明表格上均有说明。

高级管理人员

如果没有任何自然人因拥有权权益而对实体有控制权,可将该实体的高级管理人员视为控权人。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对该实体的管理事宜具有控制权的人。

独资经营商号

独资经营商号,又称独资经营者,是由个人独自拥有及经营的商业实体,其拥有人与业务在法律上不作区分。

税务居住地

您的税务居住地即为您拥有居民身分或进行税务登记的国家/税务管辖区。各国家/税务管辖区对如何定义税务居住地有各自的规则。有关税务居住地的更多资讯,请咨询您的税务顾问或浏览经合组织CRS网站的 税务居住地专栏(只提供英文版本)。

TIN

稅務編號(简称「TIN」)是为您/贵方实体指定的独一无二的号码,由一串字母和/或数字组成。有些国家/税务管辖区并无TIN,而或采用其他号码,如社会安全号码/社会保险号码或(就企业而言)公司注册号码等。您或需按要求提供这些资料。经合组织已公布可被接受的TIN格式(只提供英文版本)及可供替换格式。

(本网页最近更新于2023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