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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汇表

工商金融—中国

主动非金融实体

在CRS中,主动实体(通常是贸易实体)为“主动非金融实体”。只有符合以下任意条件,方可列为主动非金融实体:

  • 该非金融实体于上一历年或其他适用报告期间的收益总额中,被动收益少于50%,且该非金融实体在上述历年或期间所持有的资产中,产生被动收益或持作产生被动收益用途者少于50%;
  • 该非金融实体的股票于成熟证券市场正常交易,或该非金融实体是股票于成熟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的另一家实体的关联实体;
  • 该非金融实体是政府实体、国际组织、中央银行或一家或多家上述机构全资拥有的实体;
  • 该非金融实体的绝大部分业务活动为持有一家或多家从事贸易或非金融机构业务的附属公司之(全部或部分)已发行股份,或向此类附属公司提供融资及服务(但如该实体实际发挥或表现出投资基金的作用,如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杠杆收购基金,或目的为收购其他公司或为其提供资金并持有其权益作为资本资产的任何投资工具,则不属此列);
  • 该非金融实体尚无也未曾经营任何业务,但正以经营非金融机构业务为目的进行资产投资(前提条件是该非金融实体在初始成立日期的24个月后不再符合此资格);
  • 该非金融实体在过去五年并非金融机构,且正在变卖资产或进行重组,以继续或重新开始经营非金融机构业务;
  • 该非金融实体主要与非金融机构关联实体进行融资及对冲交易,或为其进行此类交易,而不向任何非关联实体提供融资或对冲服务(前提条件是任何此类关联实体组成的集团必须主要从事非金融机构业务);或
  • 该非金融实体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 于居住国家/地区成立和运作,并仅为宗教、慈善、科学、艺术、文化、体育或教育事业服务;或于居住国家/地区成立和运作,并且是一家专业机构、企业联盟、商会、劳工组织、农业或园艺组织、公民联盟,或专为改善社会福祉服务的组织;
    • 于居住国家/地区获豁免缴纳所得税;
    • 并无股东或成员对其收益或资产享有所有权权益或实益权益;
    • 居住国家/地区的适用法律或成立文件不允许该非金融实体将任何收益或资产分配予或用以服务私人或非慈善实体(除非为其进行慈善活动所需,或用以支付合理的服务费用,或用于支付该非金融实体所购物业的公允市价);及
    • 居住国家/地区的适用法律或成立文件要求该非金融实体在破产清算或解散时,必须将所有资产分配予政府实体或其他非营利机构,又或者上缴居住国家/地区政府或其任何分支机构。

自动交换资料

自动交换资料(简称“AEOI”)是国家/地区政府为于更大范围内有效打击逃税行为而采取的应对措施,具体是指CRS参与国家/地区的税务机关之间自动交换税务居民资料的流程。

控权人士

控权人士对实体来讲,是指对实体有控制权行使的法定自然人。

确定控权将取决于实体的法律结构。对一个实体的控制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所有权行使,或者如果没有这样的自然人存在,那么也可以是对实体行使管理控制的任何自然人(例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公司而言,控权人士包括持有超过25%直接或间接的股份,或作为实体受益者表决权的任意自然人。在某些国家,这个比例可能更低。

对于合伙公司及类似的情况,控权人士与反洗钱规定中的“受益所有人”相符,是通过直接或间接行使控制合作伙伴关系的资本或利润所有权,投票权,或管理权的任何自然人。

对于信托基金而言,控权人士是该信托基金的委托人、受托人、监察人(如有)、某个(或若干个)或某类(或若干类)受益人,以及任何最终有效控制该信托基金的自然人。

CRS

共同汇报标准(简称“CRS”)是适用于金融机构的全球性资料收集及汇报要求,旨在协助打击逃税,维护税制完整。

CRS规定,我们必须确定您的“税收居民身份”(通常是您有义务缴纳所得税或公司税的国家/地区),如有税收居民身份或纳税地不同于开户所在地的客户,则须将其相关资料报告国家/地区税务机关。相关资料或由您的税收居民身份所在国家/地区税务机关共享。

实体

CRS将实体定义为法人或法律安排,例如公司、组织、合伙企业、信托基金或基金会。因此,实体包括任何持有汇丰商业账户、产品或使用汇丰服务的客户,但不包括独资商户。在CRS中,独资商户视为个人。

FATCA

《外国账户税务合规法案》(简称“FATCA”)是美国政府为加强资料汇报、打击逃税行为而推出的法案。详情请参阅此网站的FATCA专栏

个人

个人是指持有汇丰个人账户或产品的客户。根据CRS规定,个人也包括独资商户。

经合组织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共有34个成员国,外加欧盟委员会以及巴西、中国、印度、印尼及南非等关键伙伴。

被动非金融实体

根据CRS规定,任何不属于主动非金融实体的非金融实体均属被动非金融实体。

如某非金融实体于上一历年或其他适用报告期间的收益总额中,被动收益超过50%,或该非金融实体在上述历年或期间所持有的资产中,产生被动收益或持作产生被动收益用途者超过50%,则该非金融实体被视为被动非金融实体。

被动收益

就CRS而言,通常认为被动收益*包括收益总额中的以下部分:

  • 股息;
  • 利息;
  • 等同利息收入;
  • 租金及使用费(至少部分由该非金融实体的雇员通过主动业务活动获得的租金及使用费除外);
  • 年费;
  • 产生上述被动收益的金融资产于出售或交换时所得增益减去亏损后的盈余;
  • 任何金融资产交易(包括期货、远期合约、期权及类似交易)所得增益减去亏损后的盈余;
  • 外汇增益减去亏损后的盈余;
  • 掉期净收益;
  • 现金价值保险合约下获得的金额。

*对于经常进行金融资产交易的非金融实体,被动收益不包括该非金融实体作为金融资产交易商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进行交易而产生的任何收益。

关联实体

若两家实体中任何一家对另一家有控制权,或两家实体受到共同控制,则两者互为“关联实体”。就此而言,控制权是指直接或间接持有实体50%以上的投票权或价值。

自行声明表格

根据CRS,已填妥的自行声明表格可用以确认您的税收居民身份。汇丰共有三种自行声明表格,分别提供予个人、实体以及控权人士使用。某些类别的实体除了要向汇丰提交实体自行声明表格以外,也需提交控权人士的自行声明表格。此要求在实体自行声明表格及控权人士自行声明表格上均有说明。

高级管理人员

如果没有任何自然人因所有权权益而对实体有控制权,可将该实体的高级管理人员视为控权人士。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对该实体的管理事宜具有控制权的人士。

独资商户/独资经营者

独资商户,又称独资经营者,是由个人独自拥有及经营的商业实体,其拥有人与业务在法律上不作区分。

税收居民身份

您的税收居民身份即为您拥有居民身份或进行税务登记的国家/地区。各国家/地区对如何定义税收居民身份有各自的规则。有关税收居民身份的更多资讯,请咨询您的税务顾问或浏览经合组织AEOI网站(英文)- 税务居住地网页。

TIN

纳税人识别号码(简称“TIN”)是为您/贵方实体指定的独一无二的号码,由一串字母和/或数字组成。有些国家/地区并无TIN号码,而是采用其他号码,如社会保障号码/社会保险号码或(就企业而言)公司注册号码等。您/贵方实体在必要时会被要求提供纳税人识别号码。经合组织已公布可接受的纳税人识别号码和其他选项的清单。

本网页最近更新于2018年09月